来源:辩证律师事务所(刘志文律师) 作者:内蒙古律师 时间:2019-07-30
摘要:
房屋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即房屋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二手房交易的重要环节,而私下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涉及到了房屋买卖合同有关效力的认定问题。
一、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要件
房屋买卖合同属民事买卖合同的范畴,其性质为民事法律行为,认定效力的目的在于解决是否受法律保护的问题,其社会效益是维护交易的安全和信誉。
目前,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的根据主要是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私房管理条例》和我国立法机关颁布的《民法通则》。
亦即买卖房屋协议是口头或书面均可,还是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根据《条例》第6条第(二)项规定, 购买房屋办理过户登记时,“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契证”。显然,买卖房屋协议是以书面合同为其成立的要件。要求书面形式的要件关键是要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而非实践性合同。只要买卖房屋合同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即为合同成立并是有效的条件之一,不允许当事人一方随意翻悔。这一规定为当事人因房价过高或过低等不合理、不合法原因毁约起到了有效的防范作用。
买卖双方私下签的二手房转让合同有效吗
二、房买卖合同有效成立的实质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通则》第50条之规定为,一项合法、有效房屋买卖民事法律行为成立须同时具备的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由此可见,一项具体的房屋买卖合同只要符合上述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就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不可撤销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翻悔,若不履行便会产生法律的后果(或按违约制裁或按继续强制履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