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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种合同情形是合同效力待定

来源:辩证律师事务所(刘志文律师)  作者:内蒙古律师  时间:2017-07-29

  目前,合同渗透在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已经是人们生活的一部分,可以说合同无处不在。但是,人们对合同的认知不够全面,如合同效力待定是指什么?而什么又会导致合同效力待定?为了给您解决相关疑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什么是合同效力待定?

  所谓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合同法》规定了以下三种情况为效力待定合同:(l)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有效;(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才能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拘束力,否则,后果由行为人承担;(3)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才有效。

  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

  (一)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不是“效力待定”合同,而应区别相对人是否善意而认定为有效或无效合同。

  (1)此类合同因善意取得制度的支持而有效,因不支持而无效。

  (2)此类“效力待定”因无存在之依托而不存在。

  (3)此类“效力待定”因无称谓对象而不存在。

  (二)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议订立的合同,不应为“效力待定”,而应根据相对人是否善意而决定合同有效、无效。

  (1)表现代理制度确定了此种合同有效与否的标准。

  (2)此类“效力待定”合同应确定地有效或无效。

  (3)此类“效力待定”,也无存在的依托。

  (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订立的非纯获利益的合同或非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同样不能认为是“效力待定”合同。其要么有效要么无效。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无民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效。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除非双方的行为都与各自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外,其余的都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或可撤消合同。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间的合同应做区别。

  合同效力待定,简单来说就是合同成立但其效力待定,因此,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有很多种,往往要多加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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