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辩证律师事务所(刘志文律师) 作者:内蒙古律师 时间:2019-08-16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下,应当以当事人离婚为条件。
一、可以要求彩礼退还情况
要求返还彩礼的,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或者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情况可以主张要求返还彩礼,法院是应当给予支持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据此,“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
二、彩礼减少数额
1、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至20%。
男女结婚给彩礼是地方习俗,但是不能强制要求给付彩礼,否则可能涉及包办婚姻。给付彩礼后,如果双方没有正式办理结婚登记,或者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给付彩礼的一方是可以要求另一方退还彩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