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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财产扣除当抚养费是否合理?

来源:辩证律师事务所(刘志文律师)  作者:内蒙古律师  时间:2019-10-22

  夫妻共有财产扣除当抚养费是合理的,因为法律对这样一种扣除抚养费用并没有做出强制性的禁止规定,也就是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如果当事人能够达成一致的话,暂时允许并且合理的,分割财产的时候是有一定的大致性的指导原则的。

  一、夫妻共有财产扣除当抚养费是否合理?

  夫妻共有财产扣除当抚养费是合理的,离婚分财产的时候抚养费直接扣除是可以经过双方的协商的,如果是协商的结果就是合理的。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

  二、遵循的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夫妻关系如果不好的话,可以到法院来进行诉讼离婚,而对于离婚的当事人来说,他们不仅仅会影响到自己,对于孩子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影响,此时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在共同财产当中划归一部分归孩子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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