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辩证律师事务所(刘志文律师) 作者:内蒙古律师 时间:2017-06-06
在商品房买卖中,登记备案是很有必要的。而在商品房的预售中,登记备案就显得尤为重要。实践中,很多的购房纠纷就是由于没有进行商品房的预售备案而引起的。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属于一种特殊的不动产登记,即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而为的登记。
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使得买受人的请求权具有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再将经过预售登记的房屋出售或抵押,如果开发商将经过预售登记的房屋出售或设定抵押给第三人,该第三人不能通过登记获得所有权,该抵押权也不能对抗预售登记的买受人。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并不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生效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要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合同义务,双方接受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商品房预售备案其实就是产生一种物权效力,如果商品房的开发商没有经过房屋预售买受人的同意擅自出卖房屋的,不能产生物权效力。在商品房买卖中你需要特别注意每一个细节,否者可能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收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