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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应该准备哪些东西呢?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4-27

  当今社会,离婚率持续走高。当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协议离婚时,会牵涉方方面面,其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的共同财产处理就是一个比较大的问题。多数人会自行协商处理解决财产问题,但也有少部分人会选择诉讼,那当中就会涉及协议离婚财产执行问题。下面小编为大家讲解一下。

  一、协议离婚的定义:

  1、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据法律规定合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根据婚姻法第31条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确认双方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经有适当的处理的,应当办理离婚登记并发给离婚证。

  2、按照我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协议离婚须是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主要内容是对离婚财产的分割及补偿、债务的分担和子女的抚养及费用的分担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然后签名表示认可。因此,离婚协议的签订实际上也是一份“合同”的订立,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依法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应予遵守,全面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明确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如果一方不履行离婚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即使另一方的权益受到损害,依法也不能要求法院强制执行,还必须依法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判决确认生效后,才能按规定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审查时,只要认定双方原签订的离婚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都会依法确认离婚协议的合法和有效。

  二、协议离婚财产执行所需材料:

  由于协议离婚是自愿的,法院无权进行强制财产执行,所以些而已离婚财产执行要先进行诉讼离婚。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

  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登记结婚是也是自愿的,协议离婚时建立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的。当婚姻关系不能继续时,请为对方留下美好的印象。协议离婚财产执行可以通过双方自行协商,协商不成时可以,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对协议进行确认方可进行财产执行。我国法律依法保障公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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