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辩证律师事务所(刘志文律师) 作者:内蒙古律师 时间:2017-07-25
现如今,可以说婚前贷款购房的情况比较多,而此时有可能是将要结婚的男女共同出资购房,然后登记在一方名下。当然更多的是由一方在婚前贷款购房,然后登记在他的名下。那对于这样的房产,要是夫妻离婚的话则应该怎么进行分割呢?详细内容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上述解释规定主要涉及两方面情况:
第一,分割程序。
首先由夫妻双方协商,尊重双方意思自治,这往往是在法院主持调解的情况下进行,因为夫妻双方自行和解的可能性已经不大。其次,如果夫妻双方达不成协议,由法院根据该条和《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做出判决。
第二,分割方法。
法院可以将房屋判归支付首付款方所有,然后对于婚后双方共同还贷部分所对应的财产价值,由首付款方补偿给另一方,补偿额的多少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确定。比如,男方是首付款方,法院在判决房屋归男方所有的情况下,如果子女归女方抚养,则可以给女方多分,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自由裁量。
律师365编辑小提示:
如果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还需抚养子女,则法院也可判决该方在该房屋居住,直到该方另行找到住处或再婚。因为《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实践中,由于婚前贷款购房的情况比较多,而针对不同的情况实际对房产的分割又是不一样的,这就需要当事人在具体需要对房产作出分割的时候,能够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否则的话分割处理的结果就会对其中一方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