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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对方谅解后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来源:辩证律师事务所(刘志文律师)  作者:内蒙古律师  时间:2017-08-05

  交通肇事是过失犯罪,行为人是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的,同时是需要赔偿受害人的民事损失的,有的交通肇事行为人可能会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那么,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对方谅解后是否有刑事责任?下面,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对方谅解后是否有刑事责任

  谅解并不能免除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如果人民法院判决有罪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怎么判断交通肇事罪

  (一)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失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行为人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交通事故,则不存在罪过,因而不能认定是犯罪。

  (二)要看行为人有无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了多大的危害后果

  行为人必须因交通肇事造成一定的后果,且对该后果负责的条件下,才能构成交通肇事犯罪。如果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某种危害结果,但既没有违法交通管理法规,主观上也不具有过失,则应当属于交通事故中的意外事件。

  (三)交通肇事罪的处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什么是刑事和解。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对于和解协议,由司法机关予以认可并作为对加害人刑事处分的依据。刑事和解的目的是恢复被加害人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害以及恢复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和睦关系,并使加害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刑事和解以被害人的利益保护为核心理念,以其对被害人、加害人及公共利益的全面保护为基本内涵,实现以较小的司法资源耗费,获得较理想的实体性目标。

  适用刑事和解通常有三种启动方式:一是当事双方自行提出达成和解的愿望;二是当事人双方亲属、代理人、辩护人代为提出和解请求;三是司法机关对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案件而没有进行和解的,告知当事人可以进行和解。

  刑事和解的受理,应由公、检、法机关进行。受理后,应当审查是否具有刑事和解的必要性与可能性。经审查认为案件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办案机关应告知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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