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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犯罪被逮捕,债务可以免除吗?

来源:网络  作者:刘志文  时间:2018-09-06

网友咨询:贾某因买王某的摩托车欠王某3000元,约定于2008年6月还清。但是2008年5月贾某因诈骗罪被逮捕,王某找到贾家索要欠款,贾某父亲却认为“打了不罚,罚了不打”,现在贾某已经被被捕,就不还钱了。请问:贾某是否还应偿还王某的债务?

律师回复:贾某还应偿还王某的债务,贾某父亲“打了不罚,罚了不打”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

本案中贾某在被捕前购买王某的摩托车是合法买卖,贾某与王某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属民法调整的范围,贾某的民事债务并不因其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免除。王某可以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贾某偿还债务。如果贾某因为服刑无法偿还,可由贾某个人财产偿还或者延缓偿还日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根据有关法理以及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成立的前提是刑事诉讼已经成立。附带民事诉讼是由刑事诉讼所追究的犯罪行为引起的,是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追究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如果刑事诉讼不成立,附带民事诉讼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被害人就应当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而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此外,如果刑事诉讼程序尚未启动,或者刑事诉讼程序已经结束,被害人也只能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而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被害人遭受的必须是物质损失。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根据中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均限定为物质方面的损失。但法律在不同场合表述又有所不同。刑事诉讼法第77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用的是“物质损失”;同条第2款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用的是“财产损失”;刑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用的是“经济损失”。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理解为在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上,物质损失、财产损失、经济损失三词同义,逻辑上属于同一概念。尽管在其他场合,三者的内涵并不完全相同。

3、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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