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辩证律师事务所(刘志文律师) 作者:内蒙古律师 时间:2017-11-03
离婚以后父母子女的亲属关系并不当然消灭,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要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同时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力,富有抚养义务的一方不得妨碍另一方正常行使探望权,那么在实践中双方离婚后,探望权对方不执行怎么办呢?是否可以强制执行呢,接下来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相关知识。
一、探望权怎么行使?
我国《婚姻法》对父母离婚后对子女探视作了规定。夫妻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探望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一般在不影响子女的学习、严重改变子女生活规律的前提下,确定一段时间内,间接抚养方可与子女单独交流。如果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离婚判决没有涉及子女探望权的,最高人民法院在 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提供了法律救济的途径:“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非抚养一方在行使探望权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视的权利和对方协助的义务是相对应的。
二、一方不履行协助实现探望权怎么办?
根据《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此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32条规定;“婚姻法第48条关于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因此,探望权对方不执行怎么办呢?,另一方是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但是须注意的是,这里强制执行的对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协助责任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子女。如果子女已满10岁,对是否进行探望已具备独立思考能力和认识能力,人民法院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应当强制执行探望权。
以上就是关于探望怎么行使以及探望权对方不执行怎么办的问题的知识,探望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行使也是比较简单的,双方可以事先协商好探望的时间地点,协商不成又无法定剥夺探望权的情形的,对发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