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辩证律师事务所(刘志文律师) 作者:内蒙古律师 时间:2017-08-26
我们发现有的劳动者在长期从事一项过重劳动的时候,可能会导致身体某处不舒服,而有的人就直接认为这种不舒服就是职业病,但其实是否构成职业病,还需要看是否满足职业病的认定标准。如满足的话,那之后才能按照职业病进行处理,给予劳动者相应的待遇。下面,小编就来告诉大家职业病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一、职业病认定标准
要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所规定的职业病防治法,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1、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
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二、职业病的诊断
职业病的诊断按卫生部1984年颁发的《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84]卫防字第16号)的规定,地级以上 职业病防治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服务机构负责本地区的职业病诊断。凡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职工,职业病诊断机构须发给《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只有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才予以承认,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职业病的待遇
职业病患者的待遇,根据其职业病诊断证明和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按国家现行规定确定。
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其所在单位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组)的意见,安排其医治或疗养。在医治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应在确认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对于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的生产、工作的技术骨干,调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因按规定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处理,不论其最后是否诊断为职业病,在此期间可享受职业病待遇。
认定构成职业病是能够享受职业病待遇的前提之一,劳动者是否构成职业病,并不是由自己说了算,也不是由用人单位说了算,而是需要经过专业的认定、诊断才能确定。而一旦确认构成职业病的话,那之后就可以申请享受职业病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