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辩证律师事务所(刘志文律师) 作者:内蒙古律师 时间:2013-09-03
依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前3日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和地点。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依法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开庭日期,缺少当事人和其他讼参与人的法庭审判活动将是毫无意义的。同时,开庭的时间是人民法院在审前准备的基础上单方决定的,因此,在开庭日期确定后,对当事人采用传票的形式加以告知。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外地的,应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人民法院应当采用开庭通知书的形式告知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开庭的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