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辩证律师事务所(刘志文律师) 作者:内蒙古律师 时间:2013-09-03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或申诉书,下同)是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提交的法律文书。填写此类法律文书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等。
填写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时应当注意的问题是: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劳动争议是指: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比如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等;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只有在上列几种情形下,争议双方当事人方可填写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提起仲裁程序。如果发生劳动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在3人以上,并且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荐代表人进行劳动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同时,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既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
第二,关于仲裁时效的问题。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但在这个问题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有不同的规定,劳动法规定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而《条例》则规定为6个月。根据劳动部的有关解释:1995年1月1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的申诉时效按照《条例》执行,1995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劳动争议的申诉时效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执行。超过申诉时效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不再受理,但是当事人能够举出是因为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除外。
第三,当事人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根据《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因此,当事人应当向劳动争议发生地的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书。如果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辖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
第四,争议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书时,应当有正本和副本两份,正本提交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副本发送给被申请人,当事人应当按照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申请书副本,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被申请人。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企业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申请人是职工的,“姓名”一栏应写明本人的姓名,申请人是单位的,“姓名”一栏可以不填。
2.申请仲裁的事实和理由。填写此项时要做到简明扼要,一目了然。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工作单位等。
第五,在仲裁程序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书的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立刻组成仲裁庭;决定不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案一庭及合议制,合议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