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辩证律师事务所(刘志文律师) 作者:内蒙古律师 时间:2013-09-03
1、**商城网上销售侵犯东莞市新**电子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的电缆,接受东莞市新**电子有限公司的委托,与**商城、北京侵权人发去律师函并谈判,侵权人停止生产侵权产品,**商城下架侵权产品,将专利权人的产品上架;
2、河南上蔡县白**女士远嫁江西萍乡,与丈夫生育一女,2011年,丈夫到湖南攸县一煤矿打工,不幸掉入煤矿身亡。煤矿赔偿80万元,但赔偿金除去丧葬等开支,全被家婆侵占。受白**女士委托,远赴湖南攸县煤矿调查取证,到江西萍乡法院申请冻结白女士家婆银行存款,然后起诉,庭审后,老人自愿拿出约50万元,达成调解;
3、湖南临澧县沈**被东莞市**公交车撞伤,受沈的委托,申请评残9级,并提起赔偿诉讼,申请缓缴诉讼费,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均被法院采纳,一审法院完全支持原告请求,保险公司不服诉至中院,中院主持调解,沈同意调解,并立即得到保险公司赔偿;
4、陕西兴平市王*在东莞市厚街打工,被一遭遇抢劫的女子怀疑为抢劫犯,受害人开车追随王,并造成王身体受害,女仔还向仙桥派出所报警,指控王抢劫,王被关押一天。王不服,受其委托,为其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伤害赔偿,法院判决原告胜诉;
5、河源市谢**借银行400万元,被法院申请执行其位于东莞市**镇*村的厂房机械设备,其中33%属于其弟,银行起诉许可执行其弟,受其弟委托,律师提出答辩意见:原告重复起诉,违背“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县法院没有管辖权;***是不适格的被告;书面证据证人证言证明3000平方米外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附着物属于***;原告的诉讼程序不合法,法律依据错误,此案尚在审理中。